安全评价
1、安全评价概述
安全评价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系统工程和方法,对拟建或已有的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目的,安全评价贯穿于工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对工程、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既是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的目的
(1)安全预评价作为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
(2)作为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和运行安全管理的依据
(3)作为国家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4、安全评价分类
(1)安全预评价
(2)安全验收评价
(3)安全现状评价
5、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概述
(2)法律法规依据
(3)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4)评价单元划分及评价方法选择
(5)定性定量评价
(6)安全对策措施
(7)评价结论